[案情回放]
2007年8月,某高档住宅小区在市区的环城路建成。该小区的楼房设计了开放式阳台,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影响,大家都很喜欢,陈义夫妇也购买了一套。
居住半年后,陈义夫妇感到两个未封闭的大阳台给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:一个大阳台正对环城路,冬天风特别大,特别冷。两个阳台都是未封闭的,保温特别不好,他们就想把阳台封起来,一来觉得安全,二来又显得干净暖和。
物业公司阻止了他们的建造工作,理由是,陈义夫妇与开发商签订《预售合同》时已约定“阳台未封闭”、“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”。陈义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拆除,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,他们是否有权利将自己的阳台封起来(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)。
[律师说法]
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张黎:本案中,自家阳台可不可以封闭的决定权归谁,要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为界,分前后两个阶段来考虑。在这两个阶段里,决定权分属不同的主体,但总体上遵循产权人决定原则,也就是谁拥有房屋产权,谁决定物业管理。
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,开发商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。先期入住的业主能否封闭阳台,要根据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或《预售合同》附件中关于物业方面的相关规定来决定。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封闭阳台,这时的业主不能封闭阳台。
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,整个小区的产权从开发商手中转到业主委员会手中,这时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相关事宜就要由业主大会决定了。业主们有权召开业主大会,来决定是否封闭阳台,但要符合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或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》以及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。
业主委员会通过有效的是否封闭阳台的决定后,还要报请规划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。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,物业公司要拿出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等,同时要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,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。最后,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下,施工队才能进行封闭施工。当然,如果一小部分居民不想封闭阳台,也要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。
本报记者 周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