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罗关洪 李旭东 记者 廖文凯) 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,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“5·25”团伙盗窃系列案(本报2007年11月15日曾作详细报道)经仁寿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,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,主犯邓富建犯盗窃罪、抢劫罪、强奸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,并处罚金4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其余7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仁寿县禾加镇安全村人邓富建,1998年伙同他人盗窃资阳市碑记毛毯厂价值10余万元的毛毯后,外出逃匿。2005年,邓富建潜回仁寿县禾加镇,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贺锐、向道久等人,利用农民居住分散、养猪防盗意识差、安全防范措施少的特点,趁夜晚主人熟睡之机,采用翻墙入室或撬墙入室的方法,进入农民家里,将生猪盗出,用面包车拖到仁寿禾加等地廉价销赃。从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,邓富建等人在资阳、威远、仁寿等地,先后实施盗窃88次、入室抢劫2次、强奸1次,盗窃88户农民生猪200余头,鸡、鸭、羊、油菜籽、摩托车等物品,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15万余元。邓富建等人的行为给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。一些农民在其生猪被盗后,搬到猪圈内睡觉,有的数年内都不敢养猪。
据介绍,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材料后,经过缜密审查,克服该案涉案被告多、作案次数多、时间跨度长、案件疑难复杂、卷宗材料多达17册10万余字等重重困难,逐一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,同时追加起诉5起盗窃未遂的犯罪事实。庭审中,公诉人一一出示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。法庭辩论阶段,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社会危险及其法律适用意见,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。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该县检察院指控的8名被告人96起犯罪,每起犯罪均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依法认定。同时认为邓富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,应当从重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