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住宅设计规范》的规定,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,第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。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,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实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:
(1)设便器、洗浴器(浴缸或喷淋)、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。
(2)设便器、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的为2.50平方米。
(3)设便器、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。
(4)单设便器的为1.10平方米。
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(厅)或厨房。
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和厨房的上层,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和厨房上层;并均应有防水、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。
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