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04版:[社会关注]
上一版3  
多部门行动 遏制乱收费
企业间借贷 有较大风险
耐心化解
五年上访“止步”
鱼药致鱼死
获赔七万余元
解民忧助民困
法官调解百万赔偿
“轰轰”
两枚航空炸弹被销毁
案件检查“十不准”
首次见面就告知
无纸化时代 市民遭遇“书写尴尬”
“禁烧令”下秸秆为何还猛烧?
      

 
 
3上一篇  下一篇4  
2008 年 5 月 9 日 星期 放大 缩小 默认        
企业间借贷 有较大风险

  [案情回放]

  甲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短缺,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,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。合同约定,借款期限为6个月,利息为月息8%。,利息按月支付。合同签订后,乙方将50万元借给了甲公司。但6个月后,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。于是乙公司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  经开庭审理,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属无效合同。判令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乙公司50万元。同时作出了两份裁定。一份是收缴乙公司约定取得的利息,一份是对甲公司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。

  [律师说法]

  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李发扬律师:企业之间直接借贷,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,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,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。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,国家不易监管,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。而且,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,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,应予禁止。故,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决和裁定。本报记者 周渔

 
 
3上一篇  下一篇4  
 
 
Copyright 眉山日报数字报刊
所有内容为四川新闻网版权所有.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
渝ICP备05006920
合作伙伴